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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房子需要注意的事情 |
房東:笨小孩 發表時間:2009-05-17 |
一、租屋前,這些事情你要儘量先確定下來 要租屋前需先確定想要租屋的金額、租賃期間與房屋條件。 租金一般是以月計,即每月租金多少金額,並約定租金給付時間,如每月月初5日等。押租金簡稱押租或押金,押租金民法未有明文規定,但為社會上所通行,押金是租賃契約成立時,房客支付用以擔保租金支付為目的的金額,一般多為租金的一個月或二個月,若租賃關係結束,未有欠租或違約情事,房東應無條件將押金返還予房客。押金數額亦可以由當事人任意訂立,但若超過二個月租金,房客可以依土地法的規定主張超過部份得用以抵付租金。 租屋前對自己要怎麼樣的房子必須先有一個概念,如想要怎樣的居住的環境(選擇安寧或交通便利?近學校或近市場?希望附近有大型公園或運動場?)、想租多大的房子(想要三房或五房?想要有庭院或停車場?)、租那一類型的房子(要租店面、還是一般住宅?要租新成屋或是中古屋?要租大樓、公寓、別墅還是透天厝?要租山坡地住宅還是休閒住宅?要租鋼骨結構住宅、還是鋼筋混泥土住宅?),可以像這樣將自己的條件和需求都一一想清楚、列表出來,才不致於在看屋時進退失據或如大海撈針一般,虛擲時光。 二、我可以到哪裡找房子 (1)自行尋找房屋者可由報紙房地產稿、大街小巷張貼的紅紙條,或租屋網站中尋找,好處是不用負擔仲介費用,缺點是一切自己來。 (2)委由仲介公司代勞可省得麻煩,但需支付仲介費用,一般而言,租屋者需支付約半個月的租金為仲介服務費。 (3)請鄰居或親朋好友介紹,或由報紙所謂的資訊服務公司協助也是可行方式之一,其支付費用較低,效率則比較差。 以何者方式為佳,需視房屋條件及個人時間、態度而定,若想找的房屋條件普通,房屋好租,自行找屋應為可行,若自己忙,租屋不易,急於找到房屋,委由仲介公司服務則是不錯的選擇。 三、租金要如何確定? 租金多少是一個難以決定的事,出高了當個冤大頭,出價太低,又怕錯失機會而租不到房子,因此租屋前應收集租金行情以決定租金多寡。租金行情可以詢問附近住戶、或目前的出租案源租金來推估行情,詢問仲介公司提供租金行情資訊也是方法之一。 收集到附近租金行情後,仍應參酌其他個別條件,再評估合理租金。個別條件列舉如下: (1)樓層 (2)屋齡 (3)坪數 (4)景觀視野 (5)生活機能等等 而租金多寡則與下列因素息息相關: (1)租屋環境(離公車、捷運站、學校、市場、公園距離的遠近等) (2)房間大小(坪數、房間數使否足夠,格局、動線如何,幾套衛浴設備,客廳、廚房大小等) (3)房屋類別(大樓、公寓、套房、透天厝、別墅) (4)有提供傢俱設備者,租金比較高,也比較容易租出去,如果滿意應儘快決定。若適合房東同住或與人分租,則選擇適當的人比租金多寡要重要的多。 四、儘量多觀察多詢問 租屋時人的問題相當重要。如果是合租時,就應該了解房東、一起住的房客 素質如何,如室友人數、性別、年齡、職業、室友作息等,留意以下問題: (1)屋內公共空間,如浴廁、樓梯間使用狀況,以判斷室友、鄰居的公德心 (2)應檢查樑柱是否有裂縫,會不會影響結構安全? (3)各種管線、水龍頭、熱水器、瓦斯爐功能是否正常? (4)排水管、抽水馬桶是否會阻塞?自來水水壓是否足夠,能不能順暢點著瓦斯? (5)鐵門、鐵窗可否能從屋內打開? (6)請教房東廚房是否可以使用?是否可以養寵物等? 五、簽約前需要跟房東談好的事情 簽定租約前應與屋主談妥下列事項,並簽訂書面的契約書。 (1)租金、租金繳交期間與租金調幅。 (2)租賃期間與押金。 (3)前期房客水電、瓦斯、電話之處理。 (4)搬入時間確定。 (5)租賃設備、相關稅費、管理費、水電瓦斯費之使用與繳付。 (6)要不要公證及提前解約之處理。 由於土地法第100條規定,在不定期租約下,房東要收回房屋需符合下列條件: (1)房東收回自住或改建。 (2)房客違反契約約定或違法使用。 (3)房客毀損房屋或家俱而不賠償。 因此要不要簽訂租約,要不要簽訂租賃期間,都必須審慎考量。 六、選擇簽約對象和注意事項 租屋常見的糾紛是租金或押金過高、租金不合理調漲,或租約期滿房東拒不返還押金等,因此選擇房東時,除了注意自身安全外(尤其是女房客),還有下列事項,CT小老師提醒要租屋的同學一定要注意: (1)房東若係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,其出租應徵得其父母、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。 (2)訂約時應了解房東是否為房屋的所有權人,房客可以要求房東提出所有權狀或房屋登記簿謄本。若房東並不是房屋所有權人,則應要求其出具授權證明,最好同時要求房東出示身分證明,以防被騙。 (3)與房東同住或與人分租時,應特別注意房東、一起分租人的身份、職業、品性與家庭狀況。 (4)若房東為二房東,則應了解其與大房東的租約租期,及其租約是否有約定禁止轉租的情事。 (5)房東為公司、社團法人時,應由法人代表人簽約,或由代理人代理簽約。 一、租屋前,這些事情你要儘量先確定下來 要租屋前需先確定想要租屋的金額、租賃期間與房屋條件。 租金一般是以月計,即每月租金多少金額,並約定租金給付時間,如每月月初5日等。押租金簡稱押租或押金,押租金民法未有明文規定,但為社會上所通行,押金是租賃契約成立時,房客支付用以擔保租金支付為目的的金額,一般多為租金的一個月或二個月,若租賃關係結束,未有欠租或違約情事,房東應無條件將押金返還予房客。押金數額亦可以由當事人任意訂立,但若超過二個月租金,房客可以依土地法的規定主張超過部份得用以抵付租金。 租屋前對自己要怎麼樣的房子必須先有一個概念,如想要怎樣的居住的環境(選擇安寧或交通便利?近學校或近市場?希望附近有大型公園或運動場?)、想租多大的房子(想要三房或五房?想要有庭院或停車場?)、租那一類型的房子(要租店面、還是一般住宅?要租新成屋或是中古屋?要租大樓、公寓、別墅還是透天厝?要租山坡地住宅還是休閒住宅?要租鋼骨結構住宅、還是鋼筋混泥土住宅?),可以像這樣將自己的條件和需求都一一想清楚、列表出來,才不致於在看屋時進退失據或如大海撈針一般,虛擲時光。 二、我可以到哪裡找房子 (1)自行尋找房屋者可由報紙房地產稿、大街小巷張貼的紅紙條,或租屋網站中尋找,好處是不用負擔仲介費用,缺點是一切自己來。 (2)委由仲介公司代勞可省得麻煩,但需支付仲介費用,一般而言,租屋者需支付約半個月的租金為仲介服務費。 (3)請鄰居或親朋好友介紹,或由報紙所謂的資訊服務公司協助也是可行方式之一,其支付費用較低,效率則比較差。 以何者方式為佳,需視房屋條件及個人時間、態度而定,若想找的房屋條件普通,房屋好租,自行找屋應為可行,若自己忙,租屋不易,急於找到房屋,委由仲介公司服務則是不錯的選擇。 三、租金要如何確定? 租金多少是一個難以決定的事,出高了當個冤大頭,出價太低,又怕錯失機會而租不到房子,因此租屋前應收集租金行情以決定租金多寡。租金行情可以詢問附近住戶、或目前的出租案源租金來推估行情,詢問仲介公司提供租金行情資訊也是方法之一。 收集到附近租金行情後,仍應參酌其他個別條件,再評估合理租金。個別條件列舉如下: (1)樓層 (2)屋齡 (3)坪數 (4)景觀視野 (5)生活機能等等 而租金多寡則與下列因素息息相關: (1)租屋環境(離公車、捷運站、學校、市場、公園距離的遠近等) (2)房間大小(坪數、房間數使否足夠,格局、動線如何,幾套衛浴設備,客廳、廚房大小等) (3)房屋類別(大樓、公寓、套房、透天厝、別墅) (4)有提供傢俱設備者,租金比較高,也比較容易租出去,如果滿意應儘快決定。若適合房東同住或與人分租,則選擇適當的人比租金多寡要重要的多。 四、儘量多觀察多詢問 租屋時人的問題相當重要。如果是合租時,就應該了解房東、一起住的房客 素質如何,如室友人數、性別、年齡、職業、室友作息等,留意以下問題: (1)屋內公共空間,如浴廁、樓梯間使用狀況,以判斷室友、鄰居的公德心 (2)應檢查樑柱是否有裂縫,會不會影響結構安全? (3)各種管線、水龍頭、熱水器、瓦斯爐功能是否正常? (4)排水管、抽水馬桶是否會阻塞?自來水水壓是否足夠,能不能順暢點著瓦斯? (5)鐵門、鐵窗可否能從屋內打開? (6)請教房東廚房是否可以使用?是否可以養寵物等? 五、簽約前需要跟房東談好的事情 簽定租約前應與屋主談妥下列事項,並簽訂書面的契約書。 (1)租金、租金繳交期間與租金調幅。 (2)租賃期間與押金。 (3)前期房客水電、瓦斯、電話之處理。 (4)搬入時間確定。 (5)租賃設備、相關稅費、管理費、水電瓦斯費之使用與繳付。 (6)要不要公證及提前解約之處理。 由於土地法第100條規定,在不定期租約下,房東要收回房屋需符合下列條件: (1)房東收回自住或改建。 (2)房客違反契約約定或違法使用。 (3)房客毀損房屋或家俱而不賠償。 因此要不要簽訂租約,要不要簽訂租賃期間,都必須審慎考量。 六、選擇簽約對象和注意事項 租屋常見的糾紛是租金或押金過高、租金不合理調漲,或租約期滿房東拒不返還押金等,因此選擇房東時,除了注意自身安全外(尤其是女房客),還有下列事項,CT小老師提醒要租屋的同學一定要注意: (1)房東若係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,其出租應徵得其父母、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。 (2)訂約時應了解房東是否為房屋的所有權人,房客可以要求房東提出所有權狀或房屋登記簿謄本。若房東並不是房屋所有權人,則應要求其出具授權證明,最好同時要求房東出示身分證明,以防被騙。 (3)與房東同住或與人分租時,應特別注意房東、一起分租人的身份、職業、品性與家庭狀況。 (4)若房東為二房東,則應了解其與大房東的租約租期,及其租約是否有約定禁止轉租的情事。 (5)房東為公司、社團法人時,應由法人代表人簽約,或由代理人代理簽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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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樓住戶:林祐盛 發表時間:2013-02-2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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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樓住戶:陳國以 發表時間:2013-09-0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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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樓住戶:楊容柏 發表時間:2013-09-09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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